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已修改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违约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