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或者核准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依法公开原子能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信息的;(四)未就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