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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有效

发生核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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