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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有效

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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