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生工作的部门实施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通报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生工作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及时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当地有关单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