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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单位和个人的报告,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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