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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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