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四章 监测预警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