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点救治医院,形成由定点救治医院、其他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血站等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