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三条有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组建本机构的卫生应急队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优化诊区布局和诊疗流程,科学规划应急医疗救治床位和设施、设备、物资储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准备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