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二)为犬只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三)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牵引;(四)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怀抱、装入犬袋(笼);(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六)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其他行人;(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