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