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由省、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