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由省、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