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东北抗联文化遗址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保护,并作出标志说明。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