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新发现的东北抗联文化遗存,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组织民政、地方志等部门和党史、文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经研究认定具有文物价值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文物,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东北抗联文化遗址,由县(区)文化主管部门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