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进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