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未知(-1)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石化、运输、能源、制造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将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