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的,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