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征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干支流两岸、源头区、水库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林地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
黄冈河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鼓励种植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优良的乡土树种,保持和恢复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季相景观。现有桉树等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复为地带性常绿阔叶林。
禁止在干支流两岸、源头区、水库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