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黄冈河流域的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