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卫生保洁企业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