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和白蚁孳生地;
(三)保持水域卫生清洁,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并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