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