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