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