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州水库水质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林业、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海事、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