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保护区域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