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第三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停止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