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