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高州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