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保护区内的水体进行排查,并通过标示牌、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公布受污染水体区域、责任人及治理达标期限。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受污染水体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