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高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