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全市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应当不低于林业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养林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生态公益林规划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对树种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对不符合生态公益林要求的林木,应当逐步予以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