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气候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对森林防火设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