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以在林区内开设防火隔离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