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三山”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