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山”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