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完善景观道路、观景平台、休憩设施、公共健身设施等建设,建设徒步、骑行等环山绿道,相应设置安全、环卫、残障设施及服务标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