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纳入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