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政园林、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