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