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西枝江水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加强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