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公共厕所应当布点合理,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示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洁,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配套设施和保洁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宾馆、酒楼、商场等内设公共厕所向公众开放,服务社会。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