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