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单位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对未拨缴或者少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催缴。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