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有效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