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抽检因维修质量的原因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维修单位限期整改,并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