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