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