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