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