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