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